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李某某
被告:惠州市***技术有限公司
承办人 :广东商达(前海)律师事务所 方兴田
案情简介:原告于 2015年9月18日入职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未给原告购买社会保险,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为逃避劳动监察部门的检查和处罚,被告于2016年3月10日让原告在《劳动合同签收表公示表》上签字,虚构已签劳动合同的假象。因不服劳动仲裁和一审判决,原告于2017年2月上诉至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过程:方兴田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本案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了解,该案焦点在于:原告在《劳动合同签收表公示表》上的签字,是否视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和一审,均认定原告要承担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原告代理律师在上诉中主张:
一、2016年3月10日,上诉人为配合被上诉人应付劳动监察部门检查,在被上诉人提供的《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上签字时,并没有收到被上诉人“已盖章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退一步讲,就算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书文本,但上诉人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原审法院在确定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错责任时,将“2016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推给上诉人这个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属于错误分配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三、就算上诉人有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被上诉人也应该按上述规定及时行使救济权(书面通知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被上诉人自始至终都没有书面通知上诉人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被上诉人应承担不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及不能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举证不能责任。
办理结果:二审法院全部支持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