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 名:盗窃
被告人:唐某某
承办人 :广东商达(前海)律师事务所 方兴田
案情简介: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王某(以下简称女方)于2017年7月通过陌陌平台认识,后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后因琐事发生口角,女方报警称被告人在留宿其住处时将两部手机及一部ipod 盗走。
承办过程:方兴田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本案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了解,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及时会见被告人,让家属主动联系并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是阅卷时发现证据卷《鉴定意见通知书》对“被盗财物(手机两部,平板电脑壹部)”的鉴定意见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捌拾肆元整”,但侦查机关作为提出单位,仅仅是提供了《价格认定协议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和《询问笔录》,并未提供涉案实物这一关键性证据。
三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出具《关于对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在审判阶段的辩护意见中提出: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后期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又能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恳请合议庭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从轻和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办理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对被告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